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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烟感器需关口前移,不能坐等“惹火烧身”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郭元鹏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烟感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单位东莞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3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8月13日《法治日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惹火烧身”案例:2022年8月,宁波一处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遇难。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发现,起火建筑内安装的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在火灾发生之初未能发出报警,导致楼内人员丧失最佳灭火及逃生时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9月,深圳某科技公司向东莞某科技公司采购组装烟感器的相关配件,并由刘某等人负责组装成为假冒的成都某品牌烟感器。深圳某科技公司将该假冒的某品牌烟感器通过线上及线下等方式投向市场,销售金额239.22万余元,非法获利9.34万余元。东莞某科技公司明知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烟感器,而共向该公司销售组装配件金额为41.27万元,非法获利6.35万元;刘某明知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烟感器,而代工组装假冒烟感器金额为168.25万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尽管,生产销售不合格烟感器的人都罪有应得了。问题是,这样的结果完美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假如没有不合格的烟感器,这起火灾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或者说即便发生了,也不至于造成7人遇难的悲剧。正是因为不合格的烟感器,没有发挥作用,没有及时报警,才有了这起悲剧。

烟感器是保障安全的设备。如今公共空间安装烟感器成为了标准配置,不论是公务机关还是商场超市,不论是宾馆酒店还是高铁动车,都需要按照标准安装烟感器。安装烟感器本质上是为了安全,而当烟感器本身是不合格的时候,也就不可能确保安全了。

不能坐等不合格烟感器“惹火”了才“烧身”。悲剧已经造成,损失已经造成,再严厉的“事后处罚”都已经于事无补。因此,监管烟感器需要关口前移,必须将不合格烟感器拦截在生产厂家、销售市场的大门之外。试问,这么多不合格的烟感器是如何躲开监管环节进入市场的?这其中监管部门该承担哪些责任?这些都亟待解决。

消防器材是否合格,是性命攸关的大事。面对因不合格烟感器而产生的悲剧,在依法严惩相关公司与人员的同时,更需要追问的是:还有多少不合格的烟感器在“装模作样地悬挂着 ”?对此,必须将监管前置,对目前的消防市场来一场“大扫除”,把伪劣产品通通清除,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以更好地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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